家庭教育立法意义
1、家庭教育立法对每个家庭意味着什么
(1)、在家庭教育指导章中,宜主要规范群团组织(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市场等主体的责任及其关系,明确家庭教育指导的途径和方法,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既具有公益性,也具有市场性,两者不应当是排斥关系,而应当是互补的关系。群团组织(尤其是妇联)、村居委会、学校具有长期从事家庭教育指导的经验,在本章应当对于其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立法中确认。近些年来,社会组织也在家庭教育指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本章中宜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目前家庭教育指导的市场行为乱象频出,在本章中宜加强管理和规范,如明确准入资质标准、监督流程、投诉救济渠道等。
(2)、家庭教育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体现了高度综合性的特点。
(3)、家庭教育的`目的:用最平常的方法培养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促进儿童的社会化,培养出一个自我独立,既适应社会生活又有良好个性的全面发展的自由的社会人。
(4)、除了立足现实需求与民意期盼外,对家庭教育立法必要性的认识还应考虑中国传统立法文化的特点。中华法系具有重视家庭的典型特征,立法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伦理也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立法传统。当代中国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吁与实践,是对立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5)、法者,治之端也。法律不仅为公权力的运行提供规则支撑,对社会生活、公共价值也起到规范和引领作用。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人认为教育子女是自己的事情,家庭教育属于私人领域。事实上,针对包括家庭内部的教育、赡养、婚姻等家事程序进行立法,早已经是国内外立法领域的共识。家庭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众多领域。有效做好公权干预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补齐家庭教育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短板,规范、保障、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之举。
(6)、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立法传统
(7)、对此,蔡海龙认为,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如今社会各个行业的竞争都在加剧,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普遍的趋势——时间分配由家庭向职场转移,而女性也越来越多地花费着更多的时间在工作之中。“这就带来了丧偶式教育问题、留守儿童问题、隔代教育等问题。”
(8)、第三: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孩子成长中最大多数问题都在家庭教育。在社会的一些事件中我们都能看到家庭教育的缺失,所以强化家庭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的措施。
(9)、引导孩子不要轻易地去怀疑自己的朋友,各种猜测和疑虑都会加大朋友间的裂痕。应该相信,只要是真正的朋友,彼此之间有着真正的友谊,彼此就不会有绝望的时候。
(10)、这一立场实际将家庭教育法规主要归属于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属于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说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如果从现阶段国家立法层面考虑家庭教育立法的选择,选择“教育子女”尤其是“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立场,恐值得商榷。首先,如果仅仅将家庭教育界定为教育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则该法的主要内容完全可以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通过充实“家庭保护章”予以吸收,家庭教育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将受到严重质疑。其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问题实际是家庭诸种问题的综合折射,即便要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也应将家庭教育立法规范的视野着眼于整个家庭,而不宜就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如果没有整体家庭关系与家庭功能的促进和健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只能是无本之木。再次,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要求也不仅仅限于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而是提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即便对于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教”的要求,也不宜狭义理解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最后,基于立法资源的稀缺性与可行性,也不宜采取家庭教育过于狭义界定的立场。
(11)、首先第一个就是鼓励未成年人爱国心理的发展。如果说在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过程当中,能够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以及爱国观念,那么对孩子的成长发育就是一件非常有帮助的事情。对于孩子而言如果从小就树立了爱国的正确理念,那么在今后长大了也会对国家做出非常大的贡献,就算不能够为国家做出非常大的贡献,那么也不会出现给国家拖后腿的情况。
(12)、对家庭教育干预的程度问题。家庭教育是私领域,家庭教育立法就是对家庭生活的干预,究竟能干涉多少,干涉到什么程度,要认真研究,把握好度,如果干涉过多就会有问题,尤其不要将道德方面的问题立成法律的硬性条款。
(13)、立法要力求简单明了,不要过于复杂。有些问题暂时不好解决,可以放到以后去修改完善。
(14)、纵观人类进化文明史,始终没变的是:父母是儿女第一任教师,更是终身的教师。家庭是人的第一课堂,也终身的学堂。国民教育的平台是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大支柱支撑的,现代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有法律的规范、科学的指导、现代技术的支持,而家庭教育几乎仍然是自然原始状态、缺乏科学指导、忽视甚至抵触现代技术的作用。
(15)、“相比之下,我国目前为家庭教育提供的支持还是比较缺乏的。”蔡海龙认为,国家机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开辟一些能够供孩子放学后学习活动的场所,保证孩子和父母相处的时间,此外,真正落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权利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方面我们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6)、同时,我感觉今天研讨会的主题也非常好。省家庭文化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席王天仁同志牵头搞的这个《关于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省家庭文化研究会成立不久就推出的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创新性成果。大家知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基础地位十分重要,没有家庭就无法组成社会,家庭教育是整个社会教育的基础,是重要的构成部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家庭教育更具有基础性。本次推出的研究报告正是及时雨,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选题方向恰到好处,可以说,这个课题研究已经将我省的家庭教育由一般的理论学术研究阶段推进到实际立法研究的新阶段,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开拓性,不仅为地方立法决策者所需要,同时也为家庭教育研究者提供了参考资料,可以提高地方决策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识,并推动立法工作,其价值将将会在将来逐步显现出来。从研究方法来讲,也比较科学严谨,课题研究不仅依据科学的理论基础,而且十分注重社会调查,进行了全国和全省两次社会问卷调查,调查范围比较广泛,调查对象也有针对性,从而得出的结论有理有据,理论成果扎实可靠。总之,研究会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就高效率高质量地推出了这么一个好的研究成果,很不容易,值得我们学习。
(17)、习主席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很重要,他告诉我们家庭教育的意义要从两个层面上理解。一个是家庭教育对个体发展的意义,习主席讲的那句话“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是讲家庭对个体发展的作用。我们每个人一生中都要接受三种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这三种教育,第一道工序是家庭教育。再一个层面,习主席讲的是家庭的社会意义,它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当然,家庭还有另一个意义,就是在文化传承发展中的作用。过去提到家庭,就会想到家庭是一个生产单位,是一个生活单位,其实家庭还有另一个功能,文化的载体。我们的传统文化从过去几千年传到今天,当然靠书籍、文章,这是一个方面,大量的是靠家庭的传承。
(18)、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细胞都健康,才会有全社会的健康。只有以家庭的和谐为根基,才会有全社会的和谐。家庭教育“为民族立命,为万世开太平。”为家庭教育立法是国家的责任,为教养子孙而修行是每个国民的使命。
(19)、家庭教育的目的是顺应孩子的天性,让孩子真实、快乐的生活,长大后在社会中各种思潮中牢牢把握自己的幸福。父母带给孩子的家庭教育的是孩子成长的导向,是孩子各种能力和素质学习的榜样,也是孩子价值观、人生观树立的标准。
(20)、在这个时间段内,粗暴式的家庭教育也即是非打即骂式的家庭教育,或者说对孩子的漠不关心和不闻不问,都容易增加孩子日后性格中的孤僻,自私,暴躁,极端等因子,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对孩子造成挥之不去的童年阴影。
2、家庭教育法的立法进步
(1)、孩子的榜样是父母,父母的一言一行,会对幼儿的行为举止起到极大的影响作用。因此,父母自身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示范,上行下效,做好榜样带头作用。
(2)、长期以来,我国对家庭教育的规范都是以全国妇联和教育部联合或者分别制定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为主,包括家庭教育的工作规划、家长学校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的行为规范、家庭教育的指导大纲、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类型。这些规章和文件存在制定主体多元、立法层级低、约束力较差等问题。
(3)、“这有助于人们从过往的混沌认识中解脱出来,以现代的眼光对待家庭教育。”云南省妇幼保健院儿童心理医师杨文静说,在自己接待过的病人中,有许许多多的孩子自身是有问题,但更多的问题出在父母身上。“传统的观念让父母无法审视自己,比如,孩子不愿意上学是因为在学校被欺负了,但双方缺乏沟通,父母只会觉得这个孩子不听话,并没有意识到孩子不愿意和自己沟通是为什么。”
(4)、家长一定要记住,一个心理受到的打击的孩子必然会变成一个毫无作为的人。如果说得不到鼓励的孩子如同久旱的秧苗,那么,一些不但没有得到鼓励反而时常受到打击的孩子,只会变成渴死的枯草。除了对孩子的错误提出指责,也要给他们相应的鼓励。
(5)、孩子是父母的镜子,孩子是父母的“作品”。父母对孩子性格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家庭是成功孩子的港湾和出发地,家长是孩子走向成功的导师和助手,既要负责孩子的身体发育,又要负责孩子的心理发育。既要重视孩子的智力发育,又要重视孩子各方面能力的培养;既要教会孩子学习知识,又要教会孩子学会做人。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性格、行为习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孩子的性格和行为习惯的形成与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孩子越来越像自己的父母,但是没有哪些孩子会越来越像自己的老师。美国人泰曼•约翰逊认为“成功的家教造就成功的孩子,失败的家教造就失败的孩子”,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教育是其他一切教育的基础,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怎么评价家长在儿童教育中的重要性都不过分。
(6)、这些做法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是一旦反思,或者了解了一些先进、科学的教育理念,就会意识到这种传统的经验存在多少错误了,以及会带给孩子多大的伤害了。父母是需要终身学习的一个身份成为父母不需要经过任何考试,但是父母承担的责任却是非常巨大的。
(7)、杨文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许多家长不重视自身的学习修养,一味地要求和逼迫孩子,结果造成孩子逆反心理严重,由此引发亲子矛盾,甚至造成了孩子出走、自残、自杀的家庭悲剧。
(8)、在家庭教育干预章中,宜主要规定国家对不当家庭教育的干预制度,包括建立家庭教育监督制度、家庭关系调解制度、告诫书制度、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等具体制度内容。以强制亲职教育为例,宜吸收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探索的经验,对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条件、方式等作出明确和规范。
(9)、笔者曾经在2001—2003年参与上海市妇联组织的上海市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究,并与徐建教授合作发表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一文,呼吁进行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并建议地方立法先行。近些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已经从理论呼吁开始向立法实践转变,并在地方立法中率先取得突破。然而,在家庭教育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进一步厘清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以国家层面家庭教育立法为例,对家庭教育立法中的一些重大争议问题作一探讨性分析。
(10)、其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基础性教育和前提性教育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入学的这个时间(大致是孩子0到6岁左右),是孩子接受教育的黄金时间。这个时间段中,孩子对世界的一切现象和事物都感到陌生和好奇,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探索心,能否对孩子进行合理的且适当的引导,是日后孩子能否对事物有充足的耐心和求知欲的关键因素。
(11)、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作为人生教育的开端,在整个国民教育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大量研究表明,早期的经历对未成年人的人生有重大的影响。
(12)、关于家庭教育专门法典的名称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主张“家庭教育促进法”,二是主张“家庭教育法”,三是主张“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法”或“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典名称的争议,反映了立法重心理解的差异。
(13)、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所有具有增进家庭关系与家庭功能的各种教育活动。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即采用的是广义的家庭教育的立场,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根据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2014)第二条,这些家庭教育活动主要有:亲职教育,即增进父母职能的教育活动;子职教育,即增进子女本分的教育活动;性别教育,即增进性别知能的教育活动;婚姻教育,即增进夫妻关系的教育活动;失亲教育,即增进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双方教养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的教育活动;伦理教育,即增进家族成员相互尊重及关怀的教育活动;多元文化教育,即增进家族成员对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的教育活动;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即增进家庭各类资源运用及管理的教育活动。
(14)、为促进家庭教育,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自下而上的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有序进行,从江苏、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省相继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到家庭教育法(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家庭教育立法已进入关键阶段。此次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2条。在后续立法进程中,应当注重与其他相关家庭教育规范和制度的衔接,通过具体配套制度细化和落实家庭教育立法。
(15)、有的父母不顾孩子的发育情况,强迫他提早学站、学走路、学写字……造成孩子身心严重失衡,导致孩子出现脾气暴躁、焦虑、冷淡、退缩等问题,还可能会出现拒绝学习的问题,也不懂与人和谐相处。
(16)、纵观人类进化文明史,始终没变的是:父母是儿女第一任教师,更是终身的教师。家庭是人的第一课堂,也终身的学堂。国民教育的平台是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大支柱支撑的,现代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有法律的规范、科学的指导、现代技术的支持,而家庭教育几乎仍然是自然原始状态、缺乏科学指导、忽视甚至抵触现代技术的作用。
(17)、事实上,普通家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许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分析结果显示,多数“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与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育方式不当有密切关系。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的被调查父母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培训与专业咨询,2%的父母认为“家庭教育的关键”只是教育好孩子,与父母自身的教育无关。
(18)、再次,家庭教育法也是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以教育实施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教育法律体系分为家庭教育法、学校教育法和社会教育法三大组成部分,目前仍然缺位的家庭教育法显然属于其中不可缺少的支柱之一。
(19)、“一边996一边让父母参与孩子成长,两难齐全。”一位网友留言道。
(20)、纵观人类进化文明史,始终没变的是:父母是儿女第一任教师,更是终身的教师。家庭是人的第一课堂,也终身的学堂。
3、家庭教育立法意义与内容
(1)、4)家庭教育经费问题,必须解决,虽然不需要很多,但是没有不行,一是政府给钱,或是给政策,允许收费。
(2)、2017年,法国修订了劳动法,其中规定,劳动者一周的工作时间为35小时。而为了让员工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分离,公司应该与劳动委员会等协商制定数字工作的使用机制,让员工实现下班后的“断网权”。
(3)、如果家庭教育这一支柱继续弱小,与另两个支柱形成巨大差别,那么,国民教育的平台就会倾斜,更不可能平稳、和谐、持续健康的发展。为此,国家必须为家庭教育立法。
(4)、“这些现实问题不是一部家庭教育法就能够完全解决的。”蔡海龙说。
(5)、这个法律的出台不仅要求父母保障未成年的经济物质生活,更要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性格塑造、道德培养、生活习惯、知识学习等全方位的进行指导和保障。
(6)、笔者主张家庭教育专门立法的名称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这一方面是因为笔者主张从立法的角度应对家庭教育采取广义立场,从子女转向家庭,因而不宜加上“未成年人”的限定。另一方面还因为这部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宜仅仅限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律关系”,还应包括“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和“家庭教育干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宜使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提法。
(7)、由上也可见,家庭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见图1),其立法内容也很难为已有某一类型的法律门类所完全包容,因而具有独立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空间和专门法典的属性。在此前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争论过程中,一直试图将家庭教育法完全归入上述某一种法律门类之中,这种窠臼性思维限制了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内容,也否定了家庭教育法作为独立法典的属性,必须予以纠正。
(8)、从繁衍后代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到现在新时代以素质教育为主的家庭教育观念,是历史的进步,是社会的发展,是人类追求人生价值的提升。所以,家庭教育的宗旨就是为了让后代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美德。
(9)、或许正是基于此,在家庭教育的概念上,我国现有地方立法和中央草案均采用了狭义说,即认为家庭教育是家庭(特别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教育与影响,以便培养儿童公民。这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单向度内涵界定,凸显了我国当下家庭教育最为紧迫的工作任务和规制重点,立法的问题导向特征昭然若揭。但是,狭义说却大大限缩了家庭教育的场域性、交互性、体系性和关系性,割裂了家庭对生命维度的全程关照,严重影响家庭功能的整体增进与提升。爱需要传递更需要交互感化,即所谓的身体力行和言传身教,所以家庭教育应是以家庭为主要场域,以姻缘血缘为情感纽带,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与影响。
(10)、目前,我国一些法律对家庭教育虽有所提及,但大多是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全面系统且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专门立法。而《家庭教育法草案》体现了以立法形式促进家庭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家庭教育立法将填补家庭教育法律的空白,推进我国教育法治化进程,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1)、既要教会孩子学习知识,又要教会孩子学会做人。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性格、行为习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孩子的性格和行为习惯的形成与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孩子越来越像自己的父母,但是没有哪些孩子会越来越像自己的老师。
(12)、第二:强化支持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第三响应双减,促进法是对双减政策的积极回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的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
(13)、社会教育,是孩子在脱离学校之后步入社会所受到的教育,在孩子受到社会教育的同时,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性格和处世原则、方法等都已经相对成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独立人格。
(14)、近代以来,家庭教育立法则更进一步从附属条文立法形式发展到了专门立法模式,形成了制定家庭教育专门法典的特色。早在1903年,晚清就颁布了《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在1938年至1945年则先后颁布了七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令,即《中等以下学校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38年12月)、《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0年9月)、《家庭教育讲习班暂行办法》(1941年5月)、《各县市家庭教育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41年10月)、《各学校家庭教育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41年10月)、《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5年8月》。我国台湾地区延续了重视家庭教育立法的传统,在2001年4月通过《家庭教育法(草案)》,2003年初正式颁布了《家庭教育法》,2004年公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
(15)、家庭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父母是孩子最早接受教育的教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强调过:“没有家庭教育的学校教育和没有学校教育的家庭教育,都不可能完成培养人这一极其细致而复杂的任务。”
(16)、文章刊载于《学习时报》2021年4月28日第2版
(17)、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跟家庭教育的社会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从两个方面说,一个是家庭教育本身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家长对孩子过度关注、过度担忧、过度保护,已影响到我们的学校教育,影响到我们全民族素质的提高。现在的幼儿园园长和学校校长不好当,她们最怕的是孩子磕着碰着,怕家长告状,都在研究怎样规避责任,那有心思抓教学改革、抓道德品质教育,有的学校体育课都停了,或者组织学生在垫子上练习匍匐前进,这还是体育课吗?再是,家庭教育内容片面,只进行一半的教育,重智育轻德育,重知识轻能力,重视书本知识忽视生活常识,重视政治因素忽视非政治因素,重视记忆忽视思维,重视特长发展忽视全面发展;重视营养保健忽视体育锻炼,重视身体健康忽视心理健康。还有,家长的教育方法有问题,认为学几招教育方法就能把孩子教育好,不去重视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问题,不去重视家风建设问题,孩子成长缺少良好的生态环境,家庭“磁场”有问题。家风本来是中国最重视的一件事,但是多年来已经久违了,现在很多年轻人不知道何为家风!家风始终是由家长决定的,家长不重视自我修养就是不重视家风。我认为,研究家庭教育问题,首先不应该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而应该关注家长自身的教育问题,因为孩子的问题大都来自父母。应该“孩子有病,家长吃药”。现在,很多家长只会责备孩子,不会拿孩子当镜子照照自己有什么问题,把教育方法、教育秘籍当成救命稻草,这是目前家庭教育水平低的主要原因。
(18)、“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科学探索贵在执着、贵在首创;“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贵在另辟蹊径,贵在“于无声处听惊雷”,也即是善于发现问题。
(19)、5)家庭教育方向问题,现在很多家庭的教育方向是错误的,长辈教给晚辈什么?是教做人,而不是教外语,弹钢琴。
(20)、近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家庭教育将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家庭教育不再仅仅是“家务事”。
4、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1)、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不但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
(2)、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作为地方立法,有立法权限的限制,需要考虑已有法律尤其是上位法的规定。重庆、贵州等省市先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总体上均将家庭教育界定为监护人对于被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是因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地方立法内容无法做过大的突破。然而,从国家层面考虑家庭教育立法应着眼于现实需要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不宜也不需要受限于已有法律所采取的狭义家庭教育立场。
(4)、二是明确家庭教育主管和辅助部门的相关责任。家庭教育促进工作有赖于政府的主导,此次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外,明确家庭教育体系中管理部门和各协助管理部门的职责,也至关重要,这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应当进一步明晰家庭教育的主管和辅助部门及其职责,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部门等组织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管理体制,让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各归其位”、各司其职。
(5)、家长在家庭教育当中所承担的角色,也绝不仅仅是在家庭去承担科任老师的任务,帮着孩子做做作业,守着孩子做题,又吼又叫精疲力尽并不能证明你的家庭教育好。家长要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孩子的情商、习惯、价值观、学习能力、上进心,自尊心。很多孩子学习差,心理有问题、往往都是这些因素导致的。
(6)、追寻教育的发展历程,我们不得不承认,没有比家庭影响更深的学校!没有比母亲影响更大的老师!无论学校教育如何发展,家庭教育始终无可替代!
(7)、以核心价值观涵养作为功能整体的家庭教育立法
(8)、家庭教育的意义就是夫妻和谐,上行下效,父母与子女相互学习与信任!
(9)、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10)、从出生到进入学校前,一般家长都重视子女的关爱和教育,他的孩子上学以后取得家长就如释重负似的,将教育孩子的责任几乎全都推给学校,就是特别是现在,许多父母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更是无法顾及。
(11)、孩子是父母的镜子,孩子是父母的“作品”。父母对孩子性格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家庭是成功孩子的港湾和出发地,家长是孩子走向成功的导师和助手,既要负责孩子的身体发育,又要负责孩子的心理发育。既要重视孩子的智力发育,又要重视孩子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12)、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在这一架构中,学校教育是大众化教育,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续和发展,而家庭教育则是“个别化”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关系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成效。家庭教育的失误,可能会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对青少年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13)、(图:学会与孩子成为朋友)其家庭教育是能够陪伴孩子时间最长的教育方式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不尽相同。学校教育具有集中式的特点,孩子们的学校教育主要集中在孩子们人生的前半段时间,而特点则是学校有其固定的上课和休息的时间。
(14)、.如果孩子的眼睛是太阳,那么他看到的也是太阳,如果孩子的眼睛是黑暗,那么他看到的也是黑暗。教育孩子看待人生和社会,一定要有辩证的思维、科学的态度,不能追求完美无缺,不能求全责备。
(15)、“家庭教育不单单是内部事务,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向家长提供学习正确教育方式的途径。”蔡海龙说。
(16)、针对这一点,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17)、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和成才是必不可少的,在笔者看来,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和成才的主要贡献有三点。
(18)、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朱永新和全国人大代表、北师大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届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志勇,解读年初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价值。
(19)、其次,从“中国特色”的角度看,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就是中国立法区别于西方立法的独特之处。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学者比较研究过中西方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除了中国以外,还没有见到哪一个西方国家针对家庭教育制定独立法典的例子。其主要原因在于,西方主流文化认为家庭和家庭教育属于私人领域,国家不应干涉;中国传统文化则一直认为“家作为私法意义上的存在的同时,还是公法意义上的存在,即亦是通过国家权力掌握人民的单位”,家庭教育具有“为国育才”的特点,并不认为家和家庭教育是完全排斥国家规范和干预的纯私人领域。
(20)、习近平主席指出:“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颗扣子”。百年前张之洞曾劝学:“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陶行知先生早在民国前期就呼吁:“幼稚教育尤为根本之根本”,“我们必须唤醒国人明白幼年的生活是最重要的生活,幼年的教育是最重要的教育。”。国族未来维系于千万孩童,儿童教育关联千家万户。
5、家庭教育即将立法的立法影响
(1)、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教育越来越重视,各级各类家长培训也得到加强。但仍有许多家长认为,孩子上了学教育就是学校的事,过去没抓家庭教育,孩子成长的也不错。其实,过去的家庭教育不是不重要,而是大家都不重视。进入21世纪后,学校教育越来越规范、均衡,家庭教育成了教育木桶的短板,学校之间、学生之间的较量逐渐由学校教育转移为家庭教育的竞争,家庭教育已经成为制约学校发展、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2)、有时候,由于父母太注重孩子表面的需求,忽略了孩子看不见的心理需求,纵使孩子具有优秀的先天条件,却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当孩子想跑、想玩时,有的父母会害怕孩子受伤而禁止他;如此的话,孩子便会养成不好动的习惯,身体变得迟熟、孱弱多病,心智的发展也必然受到阻碍,性格也会变得退缩胆小、缺乏自信、无法面对困难。
(3)、总之,这些实际性的问题一定能要认真研究解决。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才能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4)、在家庭教育实施章中,宜主要规定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亲职教育、子职教育、性别教育、婚姻教育、失亲教育、伦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理财教育等家庭教育活动的内容。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争议,如是否应当规定家长上岗证制度、是否应当明确赋予家长惩戒权等,应进一步深入调研后作出必要的回应。
(5)、1)家庭教育谁来管?中央规定,诱发连牵头来管,缺少行政约束力,相比之下,教育部门更有优势,因此建议改由教育部门主管主抓,实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无缝对接。
(6)、如果家庭教育这一支柱继续弱小,与另两个支柱形成巨大差别,那么,国民教育的平台就会倾斜,更不可能平稳、和谐、持续健康的发展。为此,国家必须为家庭教育立法。
(7)、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8)、如果家庭教育这一支柱继续弱小,与另两个支柱形成巨大差别,那么,国民教育的平台就会倾斜,更不可能平稳、和谐、持续健康的发展。为此,国家必须为家庭教育立法。
(9)、您好,非常高兴能够回答您的问题,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和启发。
(10)、第五点,山东的家庭教育立法应该富有地方特色并走在全国前列。地方立法既要体现国家统一要求,又要符合省情特点。因为山东的省情特点是人口大省,经济大省,文化大省,孔孟之乡,礼仪之邦,齐鲁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要发源地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确立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示范区,中华文化标志城也建在山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到山东视察时,还专门到曲阜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我省家庭家庭教育立法应当鲜明体现这一特色,并且积极走在全国前列。
(11)、习近平主席强调:“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以核心价值观引领作为重要治理载体的家庭及其教育立法,就要实现家庭功能的资源整合与整体提升。为此,家庭教育立法及其目的设定,就要剥离现代家庭无法承载的社会功能,而充盈丰富其情感维系、道德教化和生活教育的传统优势。一方面,实现家庭的生活教育与学校的知识教育之间的功能区隔,扭转我国目前家庭教育过度功利化和公共化的畸形发展格局,让“教师的归教师,父母的归父母”。父母不是“编外教师”,家庭也不是学校的“租界”;另一方面,实现家庭和国家在教育上的功能分立与合作,着力强化家庭温润德性和亲子陪伴的精神功能,稳步增进国家的行政给付和物质保障功能。这样,国家通过教育的普惠化和平等化建设,谋求“公正”;家庭经由教育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努力,达致“和谐”,并最终在家庭和国家相互建构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2)、以核心价值观涵养作为功能整体的家庭教育及其立法,就要将“家庭”作为教育实体进行整体性功能把握。因为宪法上的“家庭”是一制度体而非权利义务体,作为一项先于国家的古老制度,“家庭”及其承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价值必须获得国家的制度性保障。施教范围强调父母教育责任无可厚非,但不能以此作为家庭教育法典以偏概全的借口,未成年人成的立法重点关照和家庭成员共同成长之间不可偏废。将家庭教育设计为“单行道”,意味着家庭功能的碎片化和去公共化,昭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家事化与“父权主义”,这不仅影响立法的鲜明时代特征,而且也给国家权力不当介入家事私域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家庭教育游弋于家事化和国家化的两极而难以自洽。家庭教育立法应以引导家风建设、融洽家人关系、发挥“家庭”独特功能为宗旨,旨在促进家庭成员全面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家庭、共育和睦社会。故此,为了提升家庭的伦理理性、人文精神和自治能力,使家庭在接受公共生活和法治精神规训的同时,能够尽量避免政府对家庭生活的过度“叨扰”,家庭教育法必须体系性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并慎用国家必要干预原则,让干预和强制成为例外,倡导和奖励形成常态,立典型,树新风,力求呈现国家透过专家服务的家庭教育指导法的鲜明制度面向。
(13)、其次就是鼓励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向健康方向发展。最近几年,总会爆出一些有关于青少年心理出现问题的相关新闻,这都是由于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当中,没有一个正确的人来给予青少年正确的引导,所以就会导致青少年在成长发育的过程当中对任何事物的看法出现畸变,这种错误的心里就会让孩子在长大之后产生许多对事物的偏见,而且作为一个身心健康不是非常良好的孩子,那么长大之后肯定也是不能够有一番作为的。
(14)、家庭教育促进法举例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5)、当家庭教育失责时,导致孩子健康成长出现问题时,这个时候法律就可以出来进行干预了。
(16)、家庭教育立法能够让很多的家长学会如何正确的教育孩子
(17)、第四点,家庭教育立法必须紧紧围绕解决现实问题进行。现在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说,一是家庭缺乏法律责任,很多父母家长对孩子不负责任,没有尽到教育监护责任。如“留守儿童”的问题。当然,家庭教育问题的出现,有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源。一个家庭只有有了生存权之后才会有发展。二是社会缺乏法律规范。现在,社会各界都在关注和参与家庭教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作用,但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影响了整体效果。三是政府部门缺乏执法依据。目前学前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甚至成人教育等普遍都有立法,唯独家庭教育政府有关部门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很难履行职能和责任。我们的家庭教育立法就是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做到家庭教育家庭有法律责任、社会有法律规范、政府有执法依据,这样,才能把家庭教育落到实处。
(18)、 从草案的一系列规定中可以看出,草案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公共体系的建立。张志勇提到,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的几个主要路径,除了在县级层面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开设家庭教育网上学校和网络课程、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外,此次立法又明确提出建立社区家长学校,在社区普遍引入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指导力量。
(19)、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将提升家庭教育地位、明确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从制度层面推进解决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应当推进家庭教育立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衔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20)、第七点,可以联合各方力量一起提出一个家庭教育立法框架体系。在框架的基础上,继续填充丰富立法的要义。成果成熟后可以呈报省委、省政府,也可以呈报给省人大。
(1)、要教育如果得不到家庭和社会的配合与知识,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固有的血源情感,伦理道德上的内在关系,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的效果,因此家庭教育对学校教育起热前提性,长期性必要补充和助手作用。
(2)、四是系统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培训和指导。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指导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旨在解决家庭教育服务人员专业性不强,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更好地支持家庭教育事业。
(3)、结果如何呢?越来越多的学生出现心理问题,无论发了多大的错,都批评不得、打骂不得,享受前所未有的丰富物质,却频繁出现抑郁、跳楼、目标缺失、动力不足、主动性缺失……而更为惊心的,便是层出不穷的欺师、弑师案。
(4)、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第六款的关键词是“热爱劳动”。陶行知先生关于劳动教育有许多精彩的论述,比如:“滴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自己干。靠人,靠天,靠祖先,都不算好汉。”“人生两个宝,双手与大脑。用脑不用手,快要被打倒。用手不用脑,饭也吃不饱。手脑都会用,才算是开天辟地的大好老。”“劳动教育的目的,在谋手脑相长,以增进自立之能力,获得事物之真知及了解劳动者之甘苦。”要让劳动光荣不至于成为空洞的口号,作为父母,首要的是身体力行,努力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同时要有一种“舍得”精神,舍得让孩子花时间劳动,舍得让孩子吃些苦头,舍得陪同孩子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等等。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作为父母,要带领孩子在劳动中发现自我、肯定自我、磨砺自我、成就自我,让孩子在劳动中自我教育,在劳动中懂得珍惜,在劳动中学会创造。我们应当注意到,上述条文中对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用得较多的是“教育”“培养”“帮助”“引导”等动词,这意味着,有效的家庭教育,既需要“教”(教导、指导等),更需要“育”(培育、熏陶等);这也意味着,优秀的家庭教育,是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只会是像水一样“载歌载舞,使鹅卵石臻于完美”。
(5)、充分体现了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最大原则。
(6)、之后颁布的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此前规定“家庭应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应当相互衔接配合;再如,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多个家庭教育实验区,指导学校帮助家长开展好家庭教育。
(7)、值得注意的是,对家庭教育活动事项内容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家庭教育事项的认识还十分狭窄,大部分同志和现行政策法规还仅仅将其理解成增进子女本分尤其是子女发展和社会化的“子职教育”,这种观念值得商榷和改进。
(8)、家庭教育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人存政理、人亡政息。有些政府官员重视家庭教育的时候,家庭教育会做得很好,当他不重视的时候,家庭教育就做的不好。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所以,推进家庭教育,不仅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行政力量,还需要进行立法,走法治化道路,不能仅凭官员个人的喜好。同时,还要通过立法解决指导水平低的问题。
(9)、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第四款的关键词是“身心健康”。何谓健康?传统的健康观是“无病即健康”,现代人的健康观则是“整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曾给出这样的定义:健康不仅指一个人身体有没有出现疾病或虚弱现象,还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交往上的完好状态。个人以为,身心健康除了需要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外,还需要有适当的奋斗目标。一个人心中有目标,便能够“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个人心中有信念,便能够“自信人生二百年”。“播种一种观念,就收获一种行为;播种一种行为,就收获一种习惯;播种一种习惯,就收获一种命运。”拥有健康的人生观,拥有良好的行为习惯,他必将收获幸福的人生。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五款的关键词是“珍爱生命”。心理健康是珍爱生命的前置条件。积极乐观者,他勇于面对,面对生活中的坎坷与磨难;消极悲观者,他踟蹰不前,对自己、对未来大多信心不足。适当的挫折教育,是心理健康的一门必修课。生活常识是立足于世的必备知识。安全出行,关键是遵守交通规则;健康上网,既需要晓之以理,还需要约法三章;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核心是防患未然,并懂得一定的防范技能。安全知识教育,需活学活用;安全技能培养,需知行合一;安全意识提升,需常抓不懈。所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到安全之弦长绷,安全警钟长鸣。
(10)、目的是:在孩子进入社会接受集体教育之前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地发展,为接受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打好基础。
(11)、我们常说习惯决定人的一生。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对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态度和处事方法都会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父母在教育孩子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对孩子采取怎样的指导、帮助、要求,都会形成孩子对待问题的方式
(12)、总之,家庭教育立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13)、西方现代性语境里,逃离家庭“牢笼”的“自由个体”,展现出的是理性的成年人形象,家庭观念的淡化旨在建构直面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基于此种路径依赖,在根据“繁殖的事实”推导出父母教育训练子女天然的首要责任后,康德紧接着论证道:“一个家庭里的孩子们,他们和他们的父母构成了一个家庭。当他们达到成年确实具备了自主的能力时,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即使没有一项契约把他们从原先的不独立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他们仅仅依据法的观念便取得成为自己主人的权利,不用采取任何特殊的法律行为。他们对于父母为他们所进行的教育,不欠任何法律上的债务,正如在父母一方,现在也同样解除了对子女的责任,父母和子女双方于是获得或重新获得他们自然的自由。那个必须依据权利法则而组成的家庭社会也就因此而自然地解体”。可是,这种“个人主义”视野下的“国家-社会”二元架构,却遮蔽了个体幼年的羸弱和老年的无助,造成了完整生命维度的断裂与朴素自然情感的丧失,随后福利国家谋求的制度性补救和“社群主义”意欲的理念更张,也难以真正抚慰个体生活意义上的人生挫败。可见,重新发现“家”的情感涵养功能和挖掘“家”的人格塑造作用,具有的世界性的重大历史意义。
(14)、家庭教育是人类社会全部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一个人的成长乃至社会的发展都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