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注重的是(文案精选99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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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11-07 09:11:34 浏览59

孟德斯鸠主张什么政体

1、孟德斯鸠主张的政体

(1)、孟德斯鸠对君主的英明不寄予任何期望,他相信法治,不相信人治。他认为,唯有法制才能确保公民享有自由。他所追求的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他说,政治自由是一种平静的心境,是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的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人人都享有安全。可是,即使是在他所主张的君主国家里,也只有在政治宽和的条件下才有政治自由。政治怎样才能达致宽和呢?他认为,必须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为此,他主张通过合理配置权力,使各种权力相互监督,彼此平衡,没有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能够独领两种以上的权力,惟其如此,政治方能宽和,自由才有保证。后人对他的这一理论的概括各不相同,有人喜欢,有人讨厌。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应忘记,孟德斯鸠的初衷是防止擅权,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

(2)、孟德斯鸠为了证明他的观察是有道理的,特别拿印度的佛教作为例子。印度酷热使人萎靡不振,静止使人舒适,运动使人痛苦,印度人相信,静和空是万物之根本和终结,把绝对无为视为至高境界和永恒目标,因此印度佛教的产生,是为了应对炎热的气候,宗教产生的背后是有气候因素的。

(3)、孟德斯鸠也是社会学地理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风貌甚至法律和政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他尤其强调气候的作用。他说:“法律应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湿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和政制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4)、因此孟德斯鸠一方面认为,地理环境有决定因素,另一方面又认为,立法的作用,可以改变政治制度。

(5)、孟德斯鸠认为人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情感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是有差异的,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温度。他认为,北方地区寒冷,人强壮而健康,善于狩猎、跋涉、作战、饮酒,恶习少而美德多,非常真诚和坦率。南方地区炎热,人体质纤细、柔弱却相当敏感,情欲强烈,以至罪恶丛生,人人都竭尽全力攫取他人的好处,用以为情欲加薪添火。介于南北之间的温暖地区,由于气候冷热不均,经常变化,因此人的风尚不定,恶习无常,美德也无常。在孟德斯鸠的地理观察中,亚洲都处于炎热地带,包括中国,其中最炎热的是印度,北欧国家处于寒冷地带,包括孟德斯鸠最心仪的英国,而法国则处于温暖地带,记住这点很重要,下面还会涉及。

(6)、或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7)、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刑法的理论,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的刑法思想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一样,都具有历史进步性。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建立及其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他的刑法思想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延伸,因而丰富且具体,对后世的刑法理论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只是他要求对当时所处的社会进行改良的一种理想。归根结底,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所调整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因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其他诸如刑法之类的人为法都是基于出现了战争状态的产物,是自然法面对社会现实作出的一种妥协。所以,孟德斯鸠总结道:“总而言之,历史已充分地让我们懂得了刑罚除了破坏是不会产生什么好作用的。”这表现了孟德斯鸠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不满和否定,但作为对刑法整体的历史评价,则不免失于片面,不够妥当。

(8)、因此,他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立宪和专制体制是不一样:

(9)、在分析3种政体的性质以后,还应当说明这些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政体的原则就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从政体的性质推衍出来的。孟德斯鸠提出,在民主制国家里,需要的动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贪婪主宰人心,共和国就会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贵族制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在君主国里,它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它的动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实现政府的目的。在专制国家里,它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对没有调节、和解、商谈这些东西。人的命运就和牲畜一样。

(10)、专制政体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宗教,在专制国家中尊重的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11)、在孟德斯鸠看来,哪个国家实行哪种政体有时不是主观选择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客观因素,甚至包括气候和土壤。

(12)、孟德斯鸠放眼全球,认为亚洲气候炎热、土地肥沃,因此存在大规模的奴役,而欧洲气候寒冷或温暖,则享有更多的自由。现在看来,这样的气候和土壤决定论有些不着边际,但孟德斯鸠的意思并不是气候、土壤决定论,恰恰相反,他强调的是正因为气候、土壤有这样的影响,法律才应该尽其所能地克服这些不利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3)、平等和德性之间有何关联?道德上的德性跟自我约束有关,为了尊重其他人的平等,这种自我约束是必要的。商贸和平等是相互伴随的,因此,民主和商贸之间就存在一种关联。孟德斯鸠有关民主政体的理解跟当下不同——当下的民主政体是宽容随和的(现代民主容易跟利益、欲望、偏好、意识形态相关联),孟德斯鸠的民主政体则是严苛的、清教徒式的。

(14)、然而,孟德斯鸠有关意见或成见的界定却又清晰地表明,他是在对少数人说话,“我在这里所说的成见,不是那些使人对事物无知的东西,而是令人对自身无知的东西”(序言,第13段)。他十分清楚人的成见是从哪里来的,“人是能屈能伸的,能在社会上适应他人的思想和看法,也能认识或者丢失对自己的认识。当本性被揭示时,人能够认识它;当本性被遮盖时,人便失去了对本性的感知。”(序言,第14段)人之所以被成见困扰,是因为人并未努力认识自己。考虑到只有哲人才能认识自身,因此,有关成见的论述也意味着,他是以政治哲人的身份来写作的。他想要通过《论法的精神》揭示人的政治与社会本性,从而教育“潜在的政治哲人”。在第一章第1节中,他对此作了进一步发挥,他说,人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但有可能会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他所谓的立法者或政治家是指能认识到人的政治存在的人,他们懂得政治生活的本质,懂得区分政治生活的真理和意见。因此,尽管他想要对所有人说话,但他的目的不在于教育多数人,他对多数人懂得政治生活的真理不抱期望,而是寄希望于少数人。

(15)、孟德斯鸠把自由与刑法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考察。他认为,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表现自己的意志,政治上的自由是要有安全而要保证公民的自由,就必须有良好的刑法,即公民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

(16)、例如他说,北方人体格健壮,但是头脑较为笨拙。而南方人,体格纤细,但是对快乐感受很敏锐。北方人精力充沛,很勇敢,刻苦努力,热爱自由。而南方人却怯懦、不肯动脑筋。

(17)、他非常赞赏英国的政治自由,他认为,之所以英国有政治自由,就是因为他们实现了君主立宪。

(18)、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

(19)、本卷出现政治自由(politicalliberty)的概念,显然是不同于自然自由(naturalliberty)和道德自由(moralliberty)的理解的。孟德斯鸠谈到共和政体并不必然是一个自由国家,其含义为何?实际上古典意义上的共和国并不是基于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按今人的理解恰是私人领域被公共领域所奴役。孟德斯鸠为之做准备的正是国家与社会的区分——自由国家(liberalstate)的到来。

(20)、《论法的精神》在阅读上带来的主要困难,源自其隐微的笔法。孟德斯鸠采取了独特的写作方式,各个部分从表面上看缺乏逻辑关系,论证是由史实堆砌而成。但我们务必首先注意,他并非一个客观的史家。

2、孟德斯鸠注重的是

(1)、分类是哲学思维的开端,对事物进行分类是与人类思想的诞生同时的。当古希腊哲学家们将世界的本源或始基追溯到水、火、气等等自然事物之上时,实际上就建立起了对事物进行分类的基础。分类涉及到人类对事物的全面认知,通常情形下,事物的类型划分得越是细致,对于事物的认识就越是全面。懂得分类法是成为哲人的基本素质。在古典政治哲人那里,随处可见分类法的运用,例如,柏拉图在《治邦者》中就通篇使用了分类法,此外,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观也是运用分类法的典范。

(2)、贸易在医治破坏性偏见的同时,还能促使人拥有一种精确的公道观念。一方面贸易与劫掠针锋相对,贸易讲究的是平等交换、对等有偿;另一方面贸易与某些伦理道德背道而驰,这些伦理道德要求人们不要斤斤计较自己的利益,为了他人的利益可以舍弃自己的利益,但贸易是建立在互利共赢基础之上的,谁也不做亏本买卖。孟德斯鸠反对战争掠夺这些暴力行径,同时也反对宗教道德严苛的利他主义要求,在他看来这些都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本质。

(3)、(孟德斯鸠塑像,位于法国巴黎拿破仑广场北侧,谷歌图片)

(4)、孟德斯鸠以赞美的口吻说,以政治自由为政府直接目的的英格兰宪政制度是三权分立的典范。其实,当时英国是两权分立,真正的三权分立只有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后才逐渐在美国形成。孟德斯鸠认为:“在任何政府中都存在三种权力:立法权;与有赖于国际法的各事项相关的行政权;与有赖于民法(CivilLaw,即国内法一注)的各种问题有关的行政权。”从该表述来看,洛克的分权理论对孟德斯鸠有明显的影响,洛克提出,行政权包括执行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所说的行政权也包括对外与对内两个方面,但是,他在具体解释上述三权时,明确指出:第三种权力是国王或政官“惩罚罪犯或裁决个人之间争端”的权力,即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行政权,从本书的讨论,读者可看到,国家权力三分法的理论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但是,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构成三要素(审议、行政、司法)的理论仅仅是对政体结构的描述,而没有将权力分立与保障公民政治自由,以权力制约权力相联系。

(5)、施特劳斯提醒我们说,显白写作是一种被当代学者遗忘的、重要的政治写作方式,而几乎所有古代的政治哲人都懂得这种区分,“至少从文学史家的观点来看,典型的前现代哲人(很难把他们与前现代诗人区别开来)与典型的现代哲人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对‘高贵的谎言’、‘虔诚的欺骗’、‘迂回方法’或‘真理的节约’持完全不同的态度。一个伟人居然会故意欺骗他的大多数读者——每个正派的现代读者哪怕只是听到这样的暗示,也一定会惊讶不已”《迫害与写作技艺》一书明确提及有关孟德斯鸠的写作方式的看法,在施特劳斯看来,孟德斯鸠也是擅长运用显白写作的启蒙哲人。《论法的精神》的笔法其实就是显白写作的笔法,从表面上看,它是哲人撰写的有益于社会的教诲,这部分教诲是通过表面上的、常常是优美的言辞表达出来的,它充分考虑到了大多数人的所思所求,却是写给未来的立法者看的,唯有他们懂得人类政治生活的本质。这才是在显白教诲背后的、有实质意义的教诲。可惜的是,现代人无法理解这一独特的写作方式,因此也就不能把握孟德斯鸠的隐微教诲,一部耗费了二十年心血写成的大书,却被视为一部零散的论文集,而根本无法透过《论法的精神》的笔法看到这本书所涉及的“宏伟的主题”(序言,第16段)。

(6)、卢梭思想主张主要有: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对理性提出质疑等。

(7)、第二种是君主政体。最高权力由君主掌握和代表,君主不是按照法律而是凭借个人意志独断一切。孟德斯鸠特别把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分开,认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政体。这种分法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除了名称不同外,二者在内容和实质上几乎没有多大区别。

(8)、值得玩味的是,尽管福莱西尔提醒我们,想要读懂《论法的精神》,重要的不是关注层出不穷的史实,而要重视表述观点和编排史实的方法,并且他也提醒我们,要注意孟德斯鸠的体系是隐藏的。但他并未揭示《论法的精神》的笔法与其想要传达的内在思想之间的关联,因而他就将笔法与内容区分开来,将作为文学家的孟德斯鸠和作为政治思想家的孟德斯鸠区分开来。然而,孟德斯鸠的同时代人、颇有影响的启蒙哲人达朗贝尔却提醒我们:《论法的精神》的笔法同它要传达的思想内容之间有深刻的内在关联。这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9)、孟德斯鸠: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既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10)、孟德斯鸠非常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建立法治国家。孟德斯鸠指出专制制度是不需要任何法律的,或者说只需要很少的法律就行了。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专横盛行,君主一个人说了算,法律是多余的。他说:“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已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在专制国家,“法律就是君主的一时意志”,“法官本身就是法律”亚洲所以存在奴役,欧洲所以存在自由,除了自然原因外,主要是因为前者无法治,后者有法治。他说:“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人的,反过来说,法治是有利于保国的;所以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而和一切邻邦都不能相比。”既然法治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就必须建立和加强法治。

(11)、孟德斯鸠出生于1689年,整整一百年后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此时他已去世将近半个世纪。法国1791年宪法明显吸收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但是,孟德斯鸠倘若活到1789年,他未必赞成革命,遑论流血革命,他若出头露面,奔走呼号,那么,断头台或许也是他的最后归宿。历史是复杂的,人或许更复杂。

(12)、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论述表面上是气候、土壤决定论,但本质上恰恰是反决定论的。自由与否不是气候、土壤最终决定的,是法律、习惯、风俗等决定的,最终是由人自己决定的。前面我们提到过一个概念,普遍精神。什么是普遍精神呢?或者说民族的普遍精神?其实就是一个民族整体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情感。普遍精神的形成不仅仅是气候和水土影响的结果,还受到宗教、习俗、凤尚、法律这些精神和制度因素的影响。孟德斯鸠承认气候和土壤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与气候和土壤不可改变或难以改变的物理性质不同,马俗、风尚和法律是可以改变,进而民族的普遍精神是可以改变和塑造的。一个民族的伟大立法者应该善于用法律来克服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进而塑造自由的民族精神,因此一个民族是自由还是受奴役的,不只取决于气候和土壤,更取决于这个民族的普遍精神,伟大立法者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对民族的普遍精神的塑造。奴役不是天生的,自由才是天生的,这才是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应该追求的。

(13)、因此,当孟德斯鸠写道,“我对苍天怀有感激之情,因为它让我出生在如今我生活于其中的政体里,因为苍天要我听命于它让我爱戴的人。”(序言,第1段)“我撰写此书,绝对无意贬斥任何国家中业已确立的东西。”(序言,第9段)这些话似乎是写给书报检察官看的,是他向现实权力妥协的证据。但潘戈(ThomasPangle)却告诉我们,用现实权力的高压政策来解释孟德斯鸠的笔法并不充分。这里涉及的不只是笔法的改变,而是心性的改变。在探讨“迫害与写作技艺”这一主题时,重要的不是用危险处境来解释著作,因为这样做就会导致举凡遇到无法解释的地方,就用作者的时代处境做解释,这种历史学的还原是现代史学的做法。相反,应将其视为一种特定的写作类型。尽管这种写作在诞生之初是出于迫害,却不能说,有迫害的危险,就必须采取退缩和折中的办法。古代政治哲人在面对这个问题时,会采用一种“显白写作”的方式。

(14)、如果气候对人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情感有决定性的影响,那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呢?孟德斯鸠说,法律应该兴利除害,也就是克服气候带来的不利影响。他再次拿印度作为例子,印度气候炎热,民众不愿从事耕种,法律就应该鼓励耕种才对,尽力剥夺不劳而获的手段,但印度却恰恰相反,他们为僧侣提供了大量的财富,这反而鼓励了更多的人不爱劳动。更严重的是,印度把所有土地都归于君主,民众没有自己的土地,就更没有耕种的积极性了。这属于典型的法律不但没有兴利除害,而且助纣为虐。作为对比,中国是个相反的例子,中国皇帝每年都有一次籍田仪式,以这种公开而隆重的仪式鼓励人民耕种。因此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气候对人的行为方式和内心状态的影响,要用法律来克服气候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15)、他进而指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16)、孟德斯鸠划分了三种政体:共和政体(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分别考察了各类政体的性质。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学说直接继承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他用是否守法来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明确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提倡君主受法律约束。

(17)、孟德斯鸠以如此明确无误的语言反向说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及其宗旨,以至可以视他为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始人。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Itisnecesaryfromtheverynatureofthingsthatpowershouldbeachecktopower)。”孟德斯鸠的这一至理名言堪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在西方,从古希腊城邦时期起,人们就在不断地探索什么是最好的政体这一重大问题。柏拉图在晚年曾提出兼顾君主制和民主制优点的中庸政体是最适宜的,并强调以法治国的重要性。此后,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西塞罗,都继承了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在近代,洛克进一步阐述了混合政体与以法治国的理论,并主张人民有最终的自卫权,以推翻暴虐的政府。然而,人们还没有找到一个在政府内部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的有效办法。因为无论是中庸政体,还是以法治国,都无法从根本上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诚然,如洛克所说,人民可以推翻暴政,但这是一帖“以暴治暴”的“烈药”。相比之下,以权力制约权力,不仅可以防患于未然,而且还是政府内部自我制约的良好机制。孟德斯鸠说得好,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滥用权力。这是权力这一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客观法则。

(18)、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指导,也直接影响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因此也可以吧他们两个算进去。

(19)、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他提倡将君主的权利分化,不再实行君主专制的统治,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君主的权利当中分离出去,由更多的人掌管,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制定和实行当中去,使百姓们获得更多的权益,从而激起人民的积极性,更好的发展社会,所以孟德斯鸠的主张获得了大多数人民的强烈支持。

(20)、孟德斯鸠说,我对世界上各种宗教的审视,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即使是最真实和最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反之,即使是最虚假的教义,如果能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能产生美妙的后果。如印度佛教相信灵魂不死,却被错误理解,诱使一些人走上自杀之路,这就不是好宗教。而勃固人信奉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不偷、不做下流无耻的事,即便没有神,也是一种好宗教。甚至斯多葛学派,因为把人世间的显赫、痛苦、忧愁视为虚无,全力以赴谋求人类福利,因此也是一种好宗教。

3、孟德斯鸠提出的重要思想

(1)、可见,和平、寻食、互爱是人类在不具备理性知识的情况下,纯粹由“物理的存在物”这一自然本性所决定而接受的自然法则。只有愿意过社会生活才是人类在获得最初的知识后所接受的自然法则。这一条所以属于自然法,因为人类生来就要过社会生活。然而,愿意过社会生活并不意味着人类已经具备制定法律的理性。第四条自然法的作用在于,它决定了人类必然要从自然状态发展到社会状态。

(2)、孟德斯鸠主张严格完备的诉讼程序,提倡实行辩护制度。他认为,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和保障公民自由的重要条件,即使地位卑贱的公民,他的人格、荣誉,财产、生命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依照法律作出处置决定。同时,要保护公民的自由,即使在国家要控诉他的时候,也应该为被告人提供一切为自己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手段。

(3)、孟德斯鸠如何获得他的政体三原则?专制政体的原则——恐惧;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耀;共和政体的原则——德性。

(4)、査理·路易·盂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孟德斯鸠于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法国西南部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一个富裕的贵族家庭。祖父曾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父亲曾担任过军职,孟德斯鸠早年丧母。1700年,11岁的孟德斯鸠被送往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接受贵族教育。1706年,回到波尔多学习法律。170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律师。1709-1713年,迁居巴黎,后因其父病故,又返回故里波尔多。1714年,25岁的孟德斯鸠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5年,孟德斯鸠与位富裕的军官之女菌・德・拉特丽格结婚。1716年,孟德斯鸠承袭了去世的伯父的波尔多郡议会议长之职和孟德斯鸠男爵的称号。后因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于1726年将这一世袭职位出卖给了他人,获得了巨额财资,开始长途学术旅行。1728年,孟德斯鸠进入法国科学院。1729年左右,在英国逗留了两年。1730年,孟德斯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931年,孟德斯鸠回到法国。1746年,心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48年,发表了用20年时间写成的论法的精神)。1754年,把《波斯人信札》一书增加了11封信。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年)、《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年)、《论法的精神》(1748年)等。

(5)、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确立人民投票权利的法律、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选举应当公开,这些都应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6)、1705年,孟德斯鸠从朱伊公学毕业,回到故乡开始在波尔多大学专修法律。1708年,他以优异成绩结业,先后取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同年,他在波尔多高等法院就任律师。但因当时的他年仅19岁,还未达到担任推事的年龄,同时为了获得更多关于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一年后,孟德斯鸠离别波尔多前往巴黎,在那里从事了近五年的实习律师和法官助手工作。旅居首都的时光拓宽了他的视野,使他真正地熟悉了司法机构的审判程序,系统地学习了法律知识。

(7)、共和政体若是最佳政体,霍布斯、洛克以降的政治理论可能是着眼于自然权利提供的根本规范或标准的最佳政体。霍布斯和洛克这样的政治哲学家是如何构想“实然”和“应然”的关系的?他们想要发现人身上最有力的东西,最有力的激情。这就是“实然”。但这种实然自身却表明需要特定的条件,这就是“应然”。最有力的激情是自我保存的欲望,霍布斯考察了它,并且注意到,如果人们是明智的,就必须去欲求这样一些东西,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建立能够为我们提供保障的公民政府(civilgovernment),并且要求我们服从于它。(黑格尔后来在自己的国家理论中批判了civilgovernment与civilsociety的混淆)

(8)、他对那些专制社会下的知识分子,他说道:在极端专制的君主国里,历史学家出卖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说真理的自由。

(9)、托马斯·潘戈:《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讲疏》,黄涛译

(10)、孟德斯鸠是个比较复杂的人,他出身于一个历史悠久的贵族世家,他本人继承了作为一个贵族可以继承的一切:土地、庄园和官职。为保持这一切,他从未放弃任何努力。他的儿子婚后没有子嗣,为了不让色贡达这个姓氏后继无人,他把十八岁的女儿嫁给一个比她年长二十五岁的男子。他还是一个大葡萄酒商,自产自销,产品大量输往海峡对面的英国,种葡萄、酿酒、卖酒是他全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他那个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基本上都是商业资本家,他们挣钱多半是为了买地、买贵族身份,与后来的工业资本家不可同日而语。

(11)、对于奴化教育,他愤慨地说:把恐惧置于人们的心中,降低人们的心志,培养好奴隶。

(12)、第要守法,不得违法。法律是表现自由的形式和实现自由的手段。法律要保证人们的言论、出版自由,不能压制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人民只能作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能作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13)、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不是纯粹的理论探讨,而是与他对自由孜孜不倦的追求息息相关。在《论法的精神》中,关于自由的论述贯穿始终。首先,他直白地声言,他所说的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而所谓政治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在一个国家中,每个公民是否能够享有政治自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基本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不但应该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宽和的。正是从这个观点出发,孟德斯鸠极端厌恶并强烈谴责专制主义。在他笔下,专制主义的弊端和罪恶罄竹难书。他指出,在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奴隶,人在那里如同牲畜一样,他们所拥有的仅仅是本能、服从和惩罚。我国学者往往把孟德斯鸠所反对的专制主义限定为封建专制主义,这显然是画蛇添足之举,因为他所反对的是不带任何修饰语的专制主义,这也正是他的政体学说至今依然保持着旺盛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其实,在孟德斯鸠看来,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并非专制主义,而是后人所说的绝对王权主义,也就是君主政体的一个变种。史实表明,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并非孟德斯鸠所定义的专制政体。例如,众所周知,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中公然对国王恣意冷嘲热讽,却依然可以在法国一版再版。在此之前,他的父亲也曾经指责国王在打仗时是个下棋的,在公众中露面时是个演戏的,对当朝君主如此不恭,专制主义是绝对不会允许的。

(14)、我国某些学者对孟德斯鸠似乎有一些误解,称他为“争取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英勇战士”,这个说法与事实相去甚远。孟德斯鸠虽然也算得上是一个商业资本家,但他骨子里始终是个贵族,他为贵族争权争利的言论比比皆是:“法律应该尽力支持贵族,……法律应使贵族世袭……贵族的土地应该如同贵族本身一样享有特权。”(《论法的精神》第五章第9节)。在他倾心的君主政体中,贵族是天然的中间渠道,“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论法的精神》第二章第4节)。他从未主张什么民主国家,更谈不上资产阶级国家,他向往的是经典意义上的君主政体,即以贵族为支撑、以限制王权的基本法为保障的君主政体。不错,孟德斯鸠对共和政体有过赞扬,但是,他笔下的共和政体并非当今的共和国,而是古代罗马共和国以及他那个时代的某些小国寡民的共和国,例如他亲身游历过的威尼斯共和国和热那亚共和国。有人指出,若将孟德斯鸠与卢梭相比,孟德斯鸠的共和国是历史的、显贵的,卢梭的共和国是未来的、人民的。可见,孟德斯鸠曾经赞扬过的共和政体与资产阶级共和国毫不相干。

(15)、孟德斯鸠认为,社会是有其发展的规律的。他认为,社会建立之前,人类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是以自然法为生活的基础。

(16)、孟德斯鸠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的关系等问题。

(17)、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言中说:“我是以各种事物的性质,而不是从我的偏见中推演出我的原则。”从这一最基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地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都有他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人有人的法,显然,这同中世纪阿奎那的神学主义哲学经渭分明。他还认为,取代“神的理性”,世界上存一个“根本理性”。那么,何为“根本理性”呢?在他看来,所谓“根本理性”就是指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正如孟德斯鸠所断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据此,他推演道:“在实证法建立正义的关系之前,已有正义的各种关系。”这种“正义关系”是人类这一事物必然产生的关系。与人为的规律,如宗教、道德、法律等相比,这是一种不可变易的客观规律。在人为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

(18)、孟德斯鸠关于政体的看法与多数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把政体分成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他把共和政体又分成贵族型和民主型的。他还把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加以区分。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他还进一步论证说,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基础,君主政体以荣誉为支柱,贵族政体以温和为特性,民主政体建筑在政治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的基础上。在他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有其弊病和缺点,只要能适合国情和需要就是好的政体。如果政体不适合国情,就可能爆发革命。国民的政治道德如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及无平等精神时,民主政体也不可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曾经指出:“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是,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看来,以感情和道德品质来区别政体是不会成功的。

(19)、当然,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大革命前夕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自当有其难以避免的局限性。例如,他在宪政上主张实行与封建势力妥协的君主立宪制,他所追求的“法的精神”仍然是“幻想的“法的精神’”,他既夸大自然地理环境的作用,又承认上帝的作用等等。诸如这些,我们在研读该名著的时候应予以审慎地对待。

(20)、他虽然不主张废除死刑,认为“一个公民当他侵犯他人安全导致丧失生命或企图剥夺他人生命时,他应该被处死。死刑是病态人际交往的药剂”,但是主张在刑罚中实行宽和精神,体现人道主义,死刑必须是不得已而用之。

4、孟德斯鸠倾向于哪种政体

(1)、将迫害与写作技艺关联起来,会使人首先得出如下结论,即迫害使言说者不得不注意言说方式的问题,写作者也不得不使用曲笔,以防止遭受迫害。孟德斯鸠的时代不得不面对政治迫害问题,但好在他本人有处世智慧,一度得以避免。为了防止迫害,《波斯人信札》和《罗马盛衰原因论》都在荷兰出版,此外,在出版《罗马盛衰原因论》时,还特意将书稿送给对自己有利的书报检查官审阅,以利评审通过。《论法的精神》的出版可以说是费尽心思,几经周折,最后才得以在日内瓦找到出版商。但即便如此,在法国也未必能买到这本书,因为在1747年,任何在日内瓦印制的作品都是可疑的。

(2)、《论法的精神》一书出版后在当时就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不到两年即印行了22版。本世纪初期,《论法的精神》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着启蒙作用,不仅对严复、康有为等一代思想家产生影响,也对当时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有一定的作用。不仅资产阶级至今不能完全丢弃孟德斯鸠所提出的原则原理,而且他的某些观点,例如法律与各种事物有普遍联系的观点,对于我们今天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人口、地理环境、民族传统等实际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仍有借鉴意义。

(3)、孟德斯鸠详细分析了各种政体的目的。他认为,“一般说来,君主的欢乐是专制国家的目的,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的”。英国“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一切国家的共同目的就是自己保卫自己。

(4)、那么很显然,法国是不具备君主立宪的基础的。

(5)、孟德斯鸠最大的政治理论贡献在于它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6)、洛克的主张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

(7)、孟德斯鸠的写作风格决不仅在于他驾驭题材的风格方面,而在于他选择的题材,在于他的原则。他选择的题材,即要对政治问题进行哲理思考,决定了他的写作方法。在这里真正决定写作风格的,不是作家的主体性,而是作家对政治与哲学之关系的深刻洞察,这是古典政治哲学的传统。布丰的《论风格》显然不适用于像《论法的精神》这样的著作,因为它凸显的是启蒙哲人的知性,而非孟德斯鸠心仪的古代政治哲人的心性。在阅读孟德斯鸠的作品时务必要注意这一点。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思考为何如此的原因,如此方能理解古典政治哲学的完全不同于当今的写作方式。

(8)、总之,自然法是人类因其自然本性所决定,在自然状态中接受并在社会中继续存在,调整人类自然关系的规律。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他代表人物的理论相比。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哲学的独特性在于,他所说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并不是论证人们缔结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的前提。孟德斯鸠无意阐述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而是以“根本理性”为基础,探讨不同事物的性质如何产生的关系及其相应的法,揭示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的“法的精神”。他强调自然法是“根本理性”的体现之人类无须缔结社会契约,而因本身自然天性步入社会,建立国家,制定法律。因此,孟德斯鸠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

(9)、孟德斯鸠同以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等一样,对政体问题是极为重视的。他对“法的精神”各种问题的论述,都是紧紧同政体问题联系着的。

(10)、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意见。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即使公民犯有重罪,他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处,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专制国家无任何法律可言,法官自己就是法律。君主国有其法律;法律如果明确,法官便遵循法律;如果法律模糊不清,法官也会探求精神实质。在共和国里,政治体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否则在涉及公民的财产、荣誉或性命的案件中,势必会作出有悖于公民利益的诠释。

(11)、林海.司法工作者孟德斯鸠(N).检察日报,2012-08-23(003).

(12)、《论法的精神》第三卷中有关法律与气候,土壤的关系的论述,才是影响最大的,这些想法在当时简直是石破天惊,真正的脑洞大开,因为当时的人习惯于从宗教,道德,自然法等高深莫测的角度讨论人类社会,很少关注物质世界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研究开启了一个新时代,对于后世社会科学的发展有巨大的引领作用,这部分容易被忽略跳过的内容最有价值。

(13)、此外,还提出了“地理说”,阐述了法律和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的关系。扩展资料《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14)、而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他是需要跟个别情况结合起来,例如地理、宗教、人口、文化、风俗。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15)、在讲完气候、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之后,孟德斯鸠开始讲贸易、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为什么先讲气候和土壤呢?因为这是自然条件,是不可改变的。而贸易和宗教是可以人为改变的。那么为什么先讲贸易再讲宗教呢?这就是个大问题了。照例来说,那个时代应该先讲宗教才对啊,毕竟整个欧洲尚未从教会的控制中走出来,但孟德斯鸠却把宗教放在全书最后讲,不是因为孟德斯鸠认为宗教最重要,而是他认为,商业将取代宗教,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这在当时也算是石破天惊的判断。

(16)、(拉布莱德城堡内孟德斯鸠撰写《论法的精神》的房间,百度图片)

(17)、第一种是共和政体。最高权力由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掌握,按照法律进行统治。这种政体还可以具体分为:民主政体,最高权力由全体人民掌握;贵族政体,最高权力由一部分人(即贵族)掌握。

(18)、在宗教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认为对于宗教应避免使用刑罚,因为刑罚和宗教都具有使人畏惧的力量,用一种畏惧来代替另一种畏惧,容易使人们的心灵变得残酷起来。他主张要变更宗教信仰,最好是用诱导来代替刑罚,因为诱导比刑罚更有力量。

(19)、孟德斯鸠认为,所谓法,就是世界上存在着的“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20)、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的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他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只有在没有畏惧感的情况下,公民才能心情舒畅地依法做应该做的事,才不至于被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应注意,孟德斯鸠所说的“惧怕”,主要是指公民惧怕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而不单纯是个人之间的害怕。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孟德斯鸠强调三权分立的极端必要性。他指出:“如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执行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害怕同一个国王或议会将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执行这些法律。如司法权不从立法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自由也不复存在。如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公民的生命与自由被置于专断的控制之下,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法官将对公民施以暴力和压迫。如同一个人,或同一机构(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审理个人间案件的权力,则一切都了。”

5、孟德斯鸠提出了什么政治学说

(1)、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司法和行政这3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2)、应该注意的是,孟德斯鸠并未放弃分类法。但正如达朗贝尔观察到的,其分类从表面上看并不严格。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他明确地要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出发论述各种政体,但在讲述英格兰政体的部分中,这种分类却消失了。取代这种严格分类法的,是好看的外表——他频频用历史故事代替论述,使用了大量朦胧的、带有诗歌韵律及色彩的表述。这种写法吸引了不少附庸风雅的文人,当时甚至有贵妇人觉得,这本书有诗歌般的语言,因此值得每天诵读几句。惟有少数人真正有智慧,不仅能将分类法贯彻到底,而且懂得好看行文背后的秘密。因此,在孟德斯鸠那里,启蒙只从表面上看才指向所有人,实际上针对的只是少数人,能透过曲折回环的笔法洞见真实的人,终究只能是少数人。然而,达朗贝尔却并未使我们注意到,这种“故意为之的含糊”是一种独特的写作方式,是古典政治哲人的发明,因此,他根本没有明确向我们说出孟德斯鸠在何种意义上模仿了古人,更没有向表明,应该如何读这类书(也许只有对我们来说,这才是问题,对达朗贝尔来说则是常识)。而明明白白地向我们讲述这个道理的,是二十世纪著名的解经哲人施特劳斯。

(3)、那么宗教与具体的公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呢?人类的法律是用来指导行为的,所以法律应该给予人们以戒律而不是劝导。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人们的劝导应该很多,戒律则应该很少。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当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更应该坚持。凡是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而当法律软弱无力时,宗教可以发挥支撑国家的作用。甚至在专制国家,宗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制权力,特别是当宗教有神圣典籍时,专制者也无法完全垄断对宗教典籍的解释权。在这个问题上,孟德斯鸠还特别提到中国,认为中国的儒家典籍,对于皇帝来说构成了一种制约。

(4)、商贸精神为何会与民主政体一致?因为商贸精神不是那种扎眼的奢侈消费,而是相反的某种东西,如节约、勤俭。孟德斯鸠有关商贸精神的看法与马克斯·韦伯有关资本主义精神的看法似乎有某种一致性。

(5)、孟德斯鸠最后讲到宗教。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贸易和宗教是不相容的。贸易是世俗的,利己主义的;宗教是超越的,利他主义的。中世纪的思想家都将宗教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政治从属于宗教,从宗教中发展出一套自然法,主宰着整个法律领域。但孟德斯鸠却将宗教放在贸易之后,并且放在全书的最后来讲,可见宗教在他的思想体系中的位置并不高。

(6)、假如我们假定,上帝创造了无数多的世界,那么这些世界都是存在规律,而上帝无法干涉,那么实质上就否定了上帝干涉自然规律的能力,而上帝就降格到了自然规律之下了。

(7)、他强调说,贪污腐败是专制国家的特色,因为君王要依靠这些人做不正义的事情,那么这些人自己不捞一笔是不可能的。

(8)、孟德斯鸠甚至认为,上帝的活动也应该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因为世界是有规律的,那么上帝如果干涉自然规律,就破坏了规律。

(9)、他专门举了中国的例子,他说在中国,谁对皇帝不敬,那么就要处于死刑。可是法律根本没有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情就可以拿来作为借口,用来剥夺人的生命。

(10)、其中,他特别强调地理环境对于民族、政治制度的决定性影响。

(11)、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美德,爱国和和平,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选择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如果专制君主不高高扬起鞭子,使所有人都战栗,那就很快就会被推翻,专制政体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专制政体则无需太多法律,只要制造恐慌,使人民畏惧即可。

(12)、之所以要界定“真正的混乱”和“表面的混乱”,是因为这本书是写给“善于思考的人读的”,善于思考的人懂得,“作者仅仅把握住大项分类,把只能归属某一大项的东西放在其中,凡是同时涉及几个大项的东西,则依据其性质分别放在各自合适的数个大项中。这种安排使读者可以轻松地看到各个不同部分的相互影响,而不至于晕头转向。”只有“善于思考的人”才能充分意识到“分类法”的价值,才能凭借自己的才具“把他有意而且有理略去的东西补上”。

(13)、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正是法国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最高峰又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也是正在酝酿着社会变革的时代。他批判封建专制,提倡宽和的政体、主张分权;他批判宗教偏执与狂热,提倡宗教宽容;他抨击西班牙、葡萄牙的殖民政策和美洲的黑人奴隶制度;他批判当时社会的种种愚昧、残忍和狂热,倡导一个更为合乎理性和人道的社会。他是法国一位受人敬重的启蒙运动早期思想家。

(14)、你吭哧了半天,赔了几个批次,如果一开始就把钱投给牧原,让牧原替你养不好吗?

(15)、孟德斯鸠认为,罪与刑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对不同的犯罪,刑罚一定要有区别,也就是说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刑罚应当有性质之别和程度之分,按罪行性质和大小决定刑罚轻重。如果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规定,是根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而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的话,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而是自由的胜利。他曾猛烈地抨击君士坦丁堡的长老院对犯叛变罪被判处鞭答刑而犯诬告罪被判处火刑的现象,指出这种罪刑比例不适当、轻重不协调的做法是“昢咄怪事”和“不可想象的事”。他认为,刑罚除了要依据犯罪性质和种类外,还要与罪行的大小及轻重相适用,“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有一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抢劫,另一个人既行劫又杀人的话,被处以同样的刑罚,必定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判决。为了公共利益的安全,刑罚的轻重程度的区别是必须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他主张,在刑罚应有区别而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当采取赦免制度,在获得赦免的条件和希望上有些区别,以表示区别对待。他说:“当刑罚没有任何区别时,就应该在获得放免的程度上有所区别。”因为赦免也是区别对待罪犯的方法,有着极强的调节作用,有利于教育罪犯,如果统治者能慎重地使用赦免制度,就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

(16)、在古代共和国中存在的德性,在现代国家中却消失了。这一点对孟德斯鸠而言是关键的。在孟德斯鸠笔下,对古代共和政体取而代之的是英格兰这个现代共和国。这同时也表明了德性在严格意义上是不必要的。此后,卢梭在古代公民和现代人之间作出区分时用“市民阶级”(Bourgeois)一词来表达“现代人不是公民”。

(17)、先来说说贸易与法律的关系。在孟德斯鸠看来,贸易的作用不仅仅是获取利益,更重要的是促进和平与宽容。作为启蒙时代的人文主义者,和平与宽容是孟德斯鸠一直念兹在兹的。孟德斯鸠认为,贸易的自然效应就是趋向和平,因为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下,商人才可以安全地进行贸易,而且通过贸易获取的利益要远远大于战争与掠夺。理性人更倾向于贸易而非战争,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贸易是抑制战争的重要手段

(18)、孟德斯鸠主张司法独立,这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法治原则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以便用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人民的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一个无私的政体就是要对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调节,使权力之间能够彼此抗衡。他提倡司法应当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倘若法律文字不明确,法官也只能探求法律的精神而不能曲解法律。在他看来,法官只要用眼晴看一看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就够了。“法官是法律的留声机”。他主张以法为断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把它提高到与共和政体的性质相提并论的高度。

(19)、如果孟德斯鸠对气候的讨论仅此而已,那就不是伟大的孟德斯鸠了,孟德斯鸠在讨论气候的时候,贯穿的一条主线是自由与奴役。自由是这本书中的一条主线,无论是讲气候、土壤,还是讲贸易、宗教,围绕的核心都是自由问题。孟德斯鸠接下来用了三章的篇幅分别讨论了民事奴隶法、家庭奴隶法和政治奴隶法何以与气候的性质有关。孟德斯鸠不承认奴役权有正当性,他坚持人人生而平等,奴隶制是反自然的。他甚至说,如果男人有休妻的权利,那么女人就应该有休夫的权利。那么,如果奴隶制是反自然的,为什么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奴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