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全文
1、2003年劳动法全文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5)、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9)、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0)、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1)、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3)、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14)、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15)、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16)、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7)、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18)、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9)、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0)、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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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5)、(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9)、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0)、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1)、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12)、第二十一条(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5)、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6)、第一百零五条(处罚竞合处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7)、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8)、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9)、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0)、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法全文
(1)、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2)、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4)、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6)、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7)、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0)、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2)、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3)、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6)、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17)、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18)、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0)、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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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8)、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9)、(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10)、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11)、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1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3)、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4)、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5)、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6)、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7)、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9)、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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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第四十二条(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5)、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7)、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8)、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9)、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0)、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有下列情形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3)、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14)、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5)、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7)、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18)、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9)、第四十条(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0)、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3)、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第九条(劳动工作管理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6)、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7)、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8)、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0)、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11)、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2)、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第一百零六条(实施步骤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14)、《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5)、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17)、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18)、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保基金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第十九条(合同形式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5)、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6)、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8)、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生效)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10)、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1)、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3)、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5)、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16)、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8)、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19)、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0)、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2)、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